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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造商提供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 有效吗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2024-05-14 17:57:38

关键词

案例回放

某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,A供应商提出质疑,因对质疑答复不满,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: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,中标人B供应商提供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,落款及盖章单位为制造商,属于错误声明。被投诉人采购人答复,B供应商所投产品制造商为C公司,经核实发现,B供应商提供了两份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,一份声明B供应商自身为中小企业,落款及盖章单位为B供应商;另一份声明C公司为中小企业,落款及盖章单位为C公司,同时也加盖了B供应商公章。因此,B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有效。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,该项目B供应商只需出具C公司为中小企业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即可。B供应商出具的这份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落款及盖章单位虽然是C公司,但是同时加盖了B供应商的公章,因此该声明函有效,投诉不成立。

问题引出

制造商提供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,有效吗?

专家点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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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李志华认为,根据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号)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,货物采购中,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应由投标(响应)供应商填写,落款及盖章单位也应当是投标(响应)供应商,但应填写制造商的从业人员、营业收入等信息。 在李志华看来,本案例中,B供应商出具自身属于中小企业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是“多此一举”。B供应商同时提供了C公司属于中小企业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,但落款及盖章单位应为B供应商,不应该是C公司。C公司落款及盖章虽然多余,但因为声明函加盖了B供应商公章,声明函仍然是有效的。 “我们现在都要求供应商提交电子投标(响应)文件,电子投标(响应)文件需要盖电子签章,我们认为即使投标(响应)供应商提供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落款及盖章单位是制造商,但投标(响应)供应商只要加盖了电子签章,声明函就是有效的。”某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如是说。 某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也认为,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9〕38号)要求:“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(响应)文件的格式、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,不得因装订、纸张、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、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(响应)”。提供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目的是为了证明制造商属于中小企业,实际操作中,只要填写的是制造商信息,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上同时有投标(响应)供应商和制造商的落款和盖章,也应该是有效的。 陕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杨磊补充说,如果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加盖了投标(响应)供应商公章,仅是落款单位名称写成了制造商,属于投标文件有“明显文字错误”的情形,稳妥起见,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,或者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(响应)供应商澄清。如声明函未加盖投标(响应)供应商公章,则该声明函无效。 综上,货物采购项目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应由投标(响应)供应商出具,如果是由制造商出具,但也加盖了投标(响应)供应商公章,可以要求供应商澄清,澄清后声明函有效。如果未加盖投标(响应)供应商公章,则为无效声明函。

法规链接

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》(财库〔2020〕46号)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供应商提供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,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: (一)在货物采购项目中,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,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……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(附1),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《中小企业声明函》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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